賭博違法認定標準如下: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該條款設定了兩種賭博的違法行為,一種是為賭博提供條件,一種是賭博。
其中,對于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具體的數額金額是由所在省級公安司法機關確定的,標準為500—2000元。
公安部沒有規定一個全國統一的數額,各地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進行規定。家庭成員、親屬之間娛樂中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活動,不以賭博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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