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下列涉賭行為要受到處罰:即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開設賭場的;組織我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的;以及其他的應予處罰的涉賭行為。
一、聚眾賭博判多少年
聚眾賭博罪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賭博行政拘留一般是幾天
賭博行政拘留一般5天以下。
1、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從法律上界定賭博罪,主要參考以下四個方面:
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
2、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參賭者并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3、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群眾,對以上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于一般參賭群眾,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4、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系,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參與賭博,其行為如果符合相關法律中賭博罪的規定,還要從重處罰。
三、賭博屬于刑事犯罪嗎?
賭博屬于刑事犯罪。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行為人并不是為了營利,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等的,不能成立賭博犯罪。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并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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