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上直接體現折扣是否合法?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11 19: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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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本×(1+成本利潤率)??梢?,納稅人如果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銷售額偏低的原因,則會以稅務機關的核定結果來征稅,從而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導讀法律分析: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本×(1+成本利潤率)??梢?,納稅人如果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銷售額偏低的原因,則會以稅務機關的核定結果來征稅,從而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法律分析: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本×(1+成本利潤率)??梢?,納稅人如果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銷售額偏低的原因,則會以稅務機關的核定結果來征稅,從而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庇纱丝梢?,經營者為消費者出具發票是其法定意義。對于商家來說,不管消費者是按正價銷售進行購買,還是消費打折處理的商品,只要有消費行為發生,出售方都應依法開具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否則消費者可以向稅務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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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本×(1+成本利潤率)??梢?,納稅人如果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銷售額偏低的原因,則會以稅務機關的核定結果來征稅,從而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