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賭博推廣被捉要判幾年視情況而定: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做賭博推廣違法,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區分賭博與娛樂的方法有:
1、從主觀方面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它是構成賭博罪的主觀要件,而群眾娛樂是以休閑消遣為目的;
2、從主體上看。群眾娛樂多是在家庭成員、親朋好友之間進行;
3、看是否有組織者從中抽頭獲利。構成賭博罪客觀上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三種行為為限;
4、看彩頭量的多少。要根據個人、地區經濟狀況及公眾接受的水平而定。
一、區分網上打麻將是否構成犯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從客觀看是否具有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前者雖然多次參與打麻將,但輸贏不大,或者提供場所、賭具,但行為人未從中漁利的,或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如茶水、空調費)的,不能認定為賭博罪;而后者則是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主要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且人數較多,賭資數額較大,組織者從中抽頭漁利,應認定為賭博罪。
2、從賭博的行為方式上看
一般的打麻將以休閑娛樂為目的,一般都是公開進行,人數上具有不特定性,多在親朋好友之間進行;而賭博罪在行為方式上,一般具有隱秘性,通常在小范圍內進行,其賭博行為一般只有組織者、參賭者和服務人員知曉,其賭博場所,通常是臨時租賃或借用他人房屋,或在自己家中,或賓館開房進行。
3、在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一般的打麻將主要為了娛樂休閑、消遣,其輸贏財物數量較??;而賭博則是以營利為目的,或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
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區別賭博中的違法行為、賭博罪與娛樂活動的關鍵。
認定是否具有“以營利為目的”,要根據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和獲利的方式來判斷。賭博罪中的“以營利為目的”要求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主要是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開設賭場,其行為目的是為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賭博罪中獲利的方式主要包括四種情況:
(1)聚眾賭博,抽頭漁利;
(2)直接參加賭博獲利;
(3)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
(4)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等費用。
對于“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一般賭博行為或與賭博有關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行政處罰。
二、賭博賭資多少算違法
賭博賭資五千元以上就算違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聚眾賭博:
1、組織三個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金額累計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個人以上進行賭博,賭資金額累計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3、組織三個人以上賭博,參賭的人數累計達到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開設賭場營利包括兩種方式:其一是開設賭場者不直接參加賭博,以收取場地、用具使用費或抽頭獲利;其二是開設賭場直接參加賭博,如設置游戲機、吃角子老虎等賭博機器或者雇用人員與顧客賭博。只有 “開設賭場”的人,即賭場老板或合伙開辦經營賭場者才應構成犯罪,普通雇員不屬于開設賭場的人。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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