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我們的房屋是住宅,那么住宅一般是七十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一,只有土地使用權年限的規定,沒有房屋使用權年限的規定。土地是的,我國土地只有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2種情形,土地不可歸個人,所以有土地使用權年限的說法。居民用地期限最長是70,房屋你的,有產權證,這個沒有使用期限。
第二,房隨地走,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房屋也歸土地的所有者,也就是歸,從這個角度說,房屋又有了使用期限。
第三,正在就居民用地70年到期后如何處理制作具體規定,目前尚未,一種說法是,70年到后,可以免費續展。從開發商拿地到開工建設,再到房屋建成業主入住,這之間的時間不等,至少需要兩三年時間。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土地被開發商拍下之后,由于種種原因遲遲未開工,甚至被多次倒手,十幾年過去之后才開始開發。所以,買方購買開發商四十年產權后并不能真正擁有房屋四十年,房屋產權年限到期后需要續期。
四十年產權的房子并不是小產權房也不是違章建筑,是可以正常購買的,這里所說的產權是指土地使用年限,即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四十年。一般情況下四十年產權為商業、旅游、娛樂用地,這類房屋住戶的水電費將按照商業的標準,比普通居民用電用水價格要高。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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