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分為5年、10年、20年、長期四種。1、16歲以下的,發給有效期為5年的居民身份證;2、16周歲至25周歲的,發給有效期為10年的居民身份證;3、26周歲至45周歲的,發給有效期為20年的居民身份證;4、46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證件有效期限從簽發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五條 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第六條 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一制作、發放。居民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內容限于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項目。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因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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