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住房的收入需要繳納 增值稅 、 房產稅 和 個人所得稅 。 關于增值稅,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稅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自然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關于房產稅,個人出租房屋,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照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關于個人所得,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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