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在適用本條時,應當注意三點:一是依照刑法規定,無論任何公民,除了以賭博為業的人以外,其參賭行為一般不構成賭博罪。國家工作人員的參賭行為也不例外。二是從行為特征看,國家工作人員因其具有正當合法的職業,因此難以認定其以賭博為業,但可以在符合第一條規定標準時認定其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從而構成賭博罪;三是從追究刑事責任的角度講,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賭博罪的,社會危害性更大,理應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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