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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賭博要判多長?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11 19: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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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賭博要判多長?

    1、組織賭博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一般違法行為處理,通常是處15以下的拘留,同時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2、構成聚眾賭博罪的,按照規定,給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處罰,與此同時還會對行為判處罰金。因此,就組織賭博的處罰,應該區分不同的情況。賭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1、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兩者的主要不同在于: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2、賭博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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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1、組織賭博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一般違法行為處理,通常是處15以下的拘留,同時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2、構成聚眾賭博罪的,按照規定,給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處罰,與此同時還會對行為判處罰金。因此,就組織賭博的處罰,應該區分不同的情況。賭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1、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兩者的主要不同在于: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2、賭博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組織賭博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一般違法行為處理,通常是處15以下的拘留,同時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2、構成聚眾賭博罪的,按照規定,給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處罰,與此同時還會對行為判處罰金。因此,就組織賭博的處罰,應該區分不同的情況。

    賭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1、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不同在于: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2、賭博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主要特征在于“騙”,賭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是不同的。

    詐騙罪中的欺騙即制造虛假事實,是要引誘他人參加賭博,而賭博活動本身則是憑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其目的仍在于通過賭博達到營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按有關司法解釋,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騙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3、賭博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兩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犯罪,不同十分明顯,不易混淆,但對搶賭場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應視具體情況,不同對待,一種是沒有參加賭博的人搶賭場,另一種是參加賭博的人,因輸了錢而不甘心而搶了贏錢的人。

    前一種情況,不管行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員,只要搶了賭場且采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進行就應定為搶劫罪;如果沒有采取暴力或脅迫手段進行、數額較大的,可認定為搶奪罪;如果數額較小,則屬于一般搶奪違法行為,而不能一概地定為搶劫罪,對于后一種情況也應區分對待,對參賭的人沒有采取暴力、脅迫手段搶劫賭資的,因為是發生在搶賭場的當時,可以認為是賭博行為的繼續,是賭博罪行的表現,仍應定為賭博罪。

    但是如果參賭之人采用暴力或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賭資的,應定為搶劫罪,與賭博罪實行并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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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賭博要判多長?

    1、組織賭博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一般違法行為處理,通常是處15以下的拘留,同時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2、構成聚眾賭博罪的,按照規定,給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處罰,與此同時還會對行為判處罰金。因此,就組織賭博的處罰,應該區分不同的情況。賭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1、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兩者的主要不同在于: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2、賭博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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