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產權住房,是指地方政府將房屋以較低的價格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由保障對象家庭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房屋產權可由政府和市民按一定比例持有。一般來說,共同產權住房滿5年的,購房人既可以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也可按市場價格購買政府份額后獲得商品住房產權。
法律依據:《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
(一)購房人向原分配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請,明確出售價格。同等價格條件下,代持機構可優先購買。
(二)代持機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購房人可在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發布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信息,轉讓對象應為其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新購房人獲得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所占房屋產權份額比例不變。
(三)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和代持機構經協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家庭轉讓房屋。新購房人取得商品住房產權。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占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價款的相應部分。
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也可按市場價格購買政府份額后獲得商品住房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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