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賭博罪的認定
如果參與賭博活動,涉及金額很小,并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的,則不構成犯罪。
只要是主觀上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并且實施了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即使實際沒有贏得錢財甚至輸錢賠本,也不影響構成犯罪。
二、賭博罪立案標準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2、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賭博罪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
2、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賭博輸錢不給可以嗎
賭博輸不給錢可以,但是當事人一般是會被行政處罰的,嚴重的話,會構成賭博罪的,會負刑事責任的。賭債不受法律保護,一般難以追回。當事人也屬于聚眾賭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收集證據向警察舉報,如果能積極舉報他人的賭博,公安機關會根據具體情節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賭博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犯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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