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組織者判刑,具體如下:
1、構成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構成開設賭場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網絡賭博的弊端,具體如下:
1、網上投注和交易,隱蔽性強;
2、賭博網站組織嚴密,在境內設有多級代理,欺騙性強;
3、絕大多數網絡賭博都是通過網銀支付;
4、不法分子利用這種手段,給參與者一種錯覺,另外,有些不法分子還大肆虛假宣傳網絡賭博是一種游戲,欺騙和誘導一些人員參賭,誘導性強。
參與賭博被抓后,不認定為刑事犯罪的,也將接受以下的行政處罰:
1、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會被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2、賭博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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