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賭博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并且構成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也會構成賭博罪。
一、賭博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
二、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構成賭博罪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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