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招搖撞騙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情節嚴重是指一貫招搖撞騙或流竄作案,影響極壞的;屢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別卑劣的;后果嚴重的,以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于情節嚴重的司法認定,有賴于最高司法機關的解釋予以明確。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律師在此提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鬼迷心竅,做出讓自己會很終生的事情。同時,也提醒大家,在沒有充分調查和確認的基礎上不要輕易相信他人,注意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避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一、對于詐騙罪,法律有以下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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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該內容由 王金虎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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