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開庭、調解和裁決等步驟。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書,仲裁委員會應在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開庭前5日通知雙方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同意退庭者,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仲裁庭應先行調解,達成協議后制作調解書,否則及時裁決。裁決應在45日內結束,可延期15日。裁決書發生效力,當事人不服可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2、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3、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4、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
北京勞動仲裁程序的流程與要點
北京勞動仲裁程序的流程與要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申請人需要向北京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其次,仲裁委員會將受理申請,并通知被申請人進行答辯。接下來,仲裁庭將組成合議庭,進行聽證和調查,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證人證言和相關證據。在聽證結束后,仲裁庭將進行裁決,并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仲裁裁決書。最后,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裁決書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如申請強制執行等。在勞動仲裁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遵守程序規定,提供充分的證據和理據,以確保公正、公平的仲裁結果。
結語
根據以上要點,北京勞動仲裁程序包括申請書提交、仲裁受理、開庭審理、仲裁調解和仲裁裁決等環節。當事人需按規定提交申請書,并遵守受理、開庭、調解和裁決的程序要求。仲裁庭將根據事實和證據作出裁決,并發出仲裁裁決書。當事人可根據裁決書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遵守程序規定,提供充分證據,確保公正公平的仲裁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三十條 【仲裁申請送達與仲裁答辯書的提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 【仲裁員資格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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