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 普通遷入證明:
茲有XX省XX縣XX鎮(鄉)XX 村(居委會),姓名XXX ,性別X,民族X,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 XXXXX(某原因) ,現同意將戶口遷入本村,請有關部門給予辦理。
特此證明!
村民委員會(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2. 村委會同意新婚妻子遷入證明:
XXX派出所:
茲有我村XX組村民某某,男, XX年X月X日出生,身體證號碼為XXXXXX,于XX年X月X日與某某,身份證號為XXXXXX 登記結婚,經本村兩委研究,同意新娘戶口遷入本村新郎戶,請有關部門協助辦理。
情況屬實,特此證明?!〈迕裎瘑T會(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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