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村委會(社區)開具遷移證明。
1、由本人或親屬持身份證、戶口本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有的派出所會要求你先到村里(社區)開證明后才給開具“戶籍證明”。
2、由本人或親屬持身份證、戶口本、房證、戶籍證明到要遷入地派出所(即房屋所在地)申請遷入。
3、到遷入地派出所申請遷入,遷入地派出所審查后,會給你開具準予遷入證明,即“準遷證”。
4、持你自身的所有證件:身份證、戶口本、準遷證,到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移證”。
5、辦理遷移證時,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會要求你到村委會(社區)開具遷移證明的。
6、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遷移證,持遷移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即可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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