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因此,農民工打工不僅要知道承包人是誰,還必須明確知道發包單位是誰,了解自己到底在為什么單位打工。這樣,在出現工傷事故后你才可以找到明確的賠償義務主體。本案中,蘇軍祥自認為發包單位是沈陽皇姑區自來水公司,把皇姑區自來水公司作為被告,實際上蘇軍祥認為的這個工傷賠償主體根本不存。法庭后經過多方調查無法確認誰是發包單位,也就無法確定哪個企業和蘇軍祥有勞動關系,法院最后只好認定蘇軍祥和鄒某的雇傭關系,按雇傭關系作出一審判決。
一、工地造成3人死亡誰責任
施工單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自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沒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由發包的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因此,施工單位是經過合法注冊的單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施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施工單位沒有經過合法注冊,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發包的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發包單位承擔了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施工單位工傷保險責任之后,可以向施工單位追償。
法律依據:
《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二、工傷認定的技巧和注意事項
1、迅速確定工傷發生單位名稱
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承擔全部工傷賠償責任,基本上不可能主動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甚至百般逃避工傷賠償責任。即使購買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也存在不會積極主動的去申請工傷認定的可能性。
作為工傷員工,如果不知道用人單位的準確名稱,就無法確定追索的對象。因為實踐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單位名稱的職工,尤其是工程層層分包的情況。像包工頭自己招用的農民工,很難知道自己的用人單位是誰。因此確定用人單位、確定工傷賠償責任主體是工傷認定最基本的條件。
2、收集、提供證明勞動關系、工傷發生事實的證據材料
工傷認定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兩個條件是證明勞動關系和證明工傷發生事實。這些證明材料,是申請工傷認定必備材料。沒有這些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甚至不會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雖然工傷職工可能能夠收集到部分證明材料,但是更多情況下,工傷職工無力自己收集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有必要,可以由專業工傷律師調查收集證明勞動關系和證明工傷發生事實,并通過律師尋求媒體和相關部門的幫助。
3、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自己必須申請
不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認定都是處理工傷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工傷認定首先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在用人單位不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近親屬等可以在一年內申請。
由于申請工傷認定有確定的期限,超過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追索工傷保險待遇也將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
所以,不要輕信用人單位沒有虛假的或沒有誠意的承諾,以免錯過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
4、調解需了解傷殘級別和計算標準
協商解決多發生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由于申報工傷有可能影響單位將來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或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用人單位往往不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就直接要求協商賠償數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為了使工傷賠償早日處理完畢,也多采取迎合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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