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在拘留所可以攜帶生活必需品,如洗漱用品、衣褲、被子等。親友所帶的衣服經過檢查,工作人員是會轉交給被拘留人的。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財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財物。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購物品應當做到明確登記、賬目清楚。代購物品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價格不得高于當地市場價格。
拘留所對被拘留人親友傳送或者郵寄的財物應當進行檢查、登記。生活必需品轉交被拘留人,現金由拘留所統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統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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