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刑法提供偽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怎么立案
1、提供偽造出入境證件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為他人提供五至十九份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
(2)為犯罪分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
(3)違法所得十萬元至二十萬元;
(4)有其他嚴重情節。
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偵查。這些情形視為重大案件。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界限有哪些
1、本罪與偷越國境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供自己偷越國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偷越國境罪認定。兩罪區分的關鍵在于客觀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偷越國境罪是偽造、變造證件供自己使用。
2、本罪與偽造證件變造證件罪的界限
區別的關鍵在于客觀行為不同:本罪的主要行為是“提供”而非“偽造、變造”,只要行為人向他人提供了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而不論是誰偽造、變造的,均構成本罪;反之,不構成本罪。而偽造、變造證件罪的主要行為是偽造、變造,行為人只有實施了偽造、變造行為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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