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展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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