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是征收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擁有的土地所有權,收地是收回土地使用權人合法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改革開放以來,征地和收地的補償標準有所提高,補償范圍也不斷擴大,趨于合理化,但是還不夠。補償標準應當高于市場價值。
一、征地和收地的具體實施應當市場化
征地和收地的具體實施應當而且已經走向市場化,這是符合市場經濟條件的大勢所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拆遷當事人逐步市場化。隨著用地性質的日益市場化和專業的中介公司進入到拆遷活動中,拆遷的強制性逐步減弱,拆遷方與被拆遷方正逐步形成平等關系,拆遷談判也逐步形成一種平等的協商機制。拆遷方需要綜合考慮拆遷成本和工程建設成本,選擇總成本較低的選址方案;被拆遷方也可以討價還價,為自己爭取最有利的補償方案。強制拆遷作為一種單方面的行為越來越少被采用。
2.拆遷評估逐步市場化。首先是各類房地產估價機構已不再是政府的附屬機構,其性質已由政府部門的咨詢機構轉化為獨立、公正、客觀的價格鑒證機構。估價結果不再只對政府部門負責,而是對各方當事人負責,對社會負責。其次是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再只為某個政府機構服務,而是面向整個市場,為拆遷雙方當事人服務。拆遷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委托符合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擬拆遷房屋進行評估。
3.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價格逐步市場化。補償方式更多地采用回遷安置(舊房換新房、農民私宅換小區商品房)的方式,或者是提供多種方式供被拆遷人選擇;補償價格也從重置成新價改為市場價格,更加接近于被拆遷房屋的現實收益和預期收益,易于為被拆遷人所接受;補償范圍也有所擴大,趨于合理,除了房屋給予補償外,室內裝修和其他構筑物、附屬物也給予補償,臨時安置費、搬遷費、經營損失費補償標準都以市場租金為標準,隨行就市,更為合理;不但房屋所有權人得到補償,用益物權人(租賃人)也得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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