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工時的制度,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法定工時制度,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時制度;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法律制度并未強行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必須怎樣約定工作時間,雖然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是每天不超過8個小時,每周不超過44個小時,可是,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特點實行其他的工作時間制度,司法實踐中,并非所有用人單位實行的都是固定工時制度。(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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