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公示假釋結束后送達監獄的釋放日期,但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具體時間由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二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的,由監獄根據考核結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
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假釋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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