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中對公賬戶的錢一般是可以轉給個人賬戶的,但超過一定數額的,應當根據我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供下列付款依據: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獎勵證明。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一)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勵證明。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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