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假釋開庭后一到兩個月可以出獄。我國的法律并沒有明確地對中級人民法院公示假釋結束之后,送達監獄的釋放日期進行明確的規定,但是規定了人民法院應該從收到假釋的建議書那天開始一個月之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是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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