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出賣人義務1、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義務1、支付價款。2、受領標的物。買受人有依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慣例受領標的物的義務。3、及時檢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4、暫時保管及應急處置拒絕受領的標的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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