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后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后車承擔全部責任;2、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前車承擔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主要責任;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標志,前車承擔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主要責任;4、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按規定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了警示標志,后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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