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工期,簡稱為建設工期。其實指的就是一個工程從正式動工開始,一直到所有工程都完成并且交付給一方使用的時候所需要的時間。在建設工程的期間中,如果經過了上級的批準的,可以暫停修建,并且需要在建設工期里邊扣除。
建設工程工期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在一般情況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的標準如下:
一個單體工程所需要的天數是:工程的自然結構的層數在乘以二十五的前提下,減去自然結構的層數減去八之后再乘以十,然后再加上三種調整參數。
一般單體工程的工期都是按照日歷天來計算,在計算的時候節假日、農忙季節以及氣候因素等都會被綜合考慮在里邊,除了能夠符合調整參數的因素可以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整之外,通常是不會再做其他的調整的。
自然結構層數,其實指的就是按建筑物的樓板和地板的結構來確定的樓層數,如果建筑里里邊含有機房、設備間等的總面積超過了建筑物標準的一層樓的面積的一半以上的話,需要對其進行合并,且需要增加一層來計算。
調整參數一共有三個,比較重要的就是前兩個,第一個是基礎的調整值,它比較適合運用在獨立基礎等工程中:通常情況下,如果一個工程的首層面積在五百平米之下的話,便取三十天的值;如果工程的首層面積超過了一千平方米的話,一般取值六十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二個調整參數就是地下室的調整值,它一般是適用在單層或者多層的地下室等:如果建筑物只有一層地下室,且地下室的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下的哈,那么一般取值為六十天,人防地下室的話,就取值七十五天;如果是兩層及其以上的地下室的話,最底下的一層面積小于五百平米的情況下,一般取值九十天,如果是人防地下室,則取值一百零五天;在兩層地下室至上,每多一層,那么就在前一層的基礎上再增加三十天,來作為調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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