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取保候審期間出國探親需經過批準,否則可能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取保候審人員應當服從公安機關的監管和調查,不得逃避,不得妨礙公安機關的調查和采取措施。出國、出境或者改變住所的,應當經過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可以限制取保人員出境。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對于未經許可出境或者不遵守批準出境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改正,如果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因此,被取保候審期間如需出國探親,需提前向公安機關遞交申請,經過批準后方可出境。否則,可能面臨違法風險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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