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從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來看,只有在請求增加違約金后又請求賠償損失的,法院才不予支持。民法典中沒有明確排除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同時主張的規定。在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時,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而不是應當請求法院增加,這就說明請求法院增加違約金只是一種方式,而不是唯一的方式,當事人還是可以通過其它的請求方式來達到訴訟目的的。通過違約金與損失賠償金同時主張應當說是除增加違約金外一種最好的主張方式,但不應當既主張增加違約金又要求賠償損失。我們在經濟活動中起草合同時,往往很難精確計算出因某種違約行為會造成到底多大的損失,因此約定的違約金不可能恰好等于或約等于今后可能造成的損失,如果發生糾紛時只要求通過增加違約金來達到彌補損失的目的,對守約方來說明顯不利,也失去了對違約方的有限度的懲罰。僅申請增加違約金,增加的金額以填平損失為限,如果即申請違約金又申請損失賠償,可以達到對違約方的適當懲罰,如果違約方認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再支付的違約金過高,完全可以通過反訴等方式要求予以降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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