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上訴離婚所需證件有:
1、原告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2、證明其與被告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婚姻關系證明;
3、離婚訴狀,訴狀應當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有子女的,應當提交子女出生證明或者戶口本復印件;
5、有財產分割要求的,還應當提交財產清單、產權證據或者證據線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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