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嚴重行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對象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通過竊取、收購等方式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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