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境外財產可根據當事人約定進行分割,若協商不成,可在當地提起訴訟或將國外財產變賣、折現后再歸國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和1087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期間所得和婚前財產的歸屬,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法院判決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同時保護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的權益。
法律分析
離婚之時,境外財產屬于個人財產的前部分,不予分割,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則應當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當地提起民事訴訟或將國外財產變賣、折現后再歸國,以中國法律進行分割。離婚的時候境外財產如何分割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拓展延伸
境外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規定
境外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規定是指在離婚過程中,當夫妻雙方擁有境外資產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對這些資產進行公平合理的分割。具體規定可能因國家、地區和個案而異,但通常需要考慮以下因素:婚姻財產制度、資產的性質和來源、婚姻期間的貢獻、離婚請求的合理性等。在分割過程中,法院或相關機構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以確保雙方在離婚后能夠公平分享境外資產的權益。因此,當涉及境外離婚案件時,了解和遵守相應的財產分割規定是至關重要的。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境外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應當根據夫妻雙方的協議進行處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將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在境外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的具體規定可能會因國家、地區和個案而異,但通常需要考慮婚姻財產制度、資產性質和來源、婚姻期間的貢獻以及離婚請求的合理性等因素。遵守相應的財產分割規定,確保雙方能夠公平分享境外財產的權益,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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