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已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但已滿二年未建房的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報市、縣(區)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農戶再申請宅基地建房時,重新依照審批程序批準,待房屋建成并實地檢查合格后,按照有關規定登記發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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