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懷孕女職工有不被解聘,要求調換適合孕婦工作,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的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懷孕婦女的休息權也作了特別規定,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算作勞動時間。懷孕婦女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規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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