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信用借款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協商是最簡便的方式,當協商失敗時可轉向調解、仲裁或訴訟。在訴訟中,借款合同是最主要的證據之一,還需注意訴訟時效和證據的合法性。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立案審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提供證據,當事人應當提供與所提出的事實有關的書證、物證,提供能夠證明所提出的事實的證人證言。
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一種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中止仲裁:
(一)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
(二)仲裁請求被駁回、仲裁協議被撤銷、仲裁程序被撤銷、仲裁庭被撤銷、仲裁裁決被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
(三)其他必須中止仲裁的情形。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