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個體、私營經濟的迅速發展,加之資金天然的逐利性驅使,民間借貸日趨活躍,風險因素也不斷增多,導致糾紛頻發。2017年,威海全市法院受理一審民間借貸案件2862件,占一審民商事案件的10%,同比上升17.3%,較五年前的2013年增長1.03倍。今年以來,全市法院民間借貸案件仍呈上升趨勢,1-3月受理一審民間借貸案件963件,同比上升12.3%。
風險一:小心高利貸的“套路”
風險二:小心非法集資犯罪、傳銷等“陷阱”
風險三:小心區分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
民間借貸糾紛中,經常會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什么樣的債務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什么樣的債務又能算作“個人債務”呢?
2018年1月18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對于債權人而言,需要明確怎樣才能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對于債務人,需要清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怎樣才能不受配偶不當的個人借款行為的損害。
典型案例
認定為共同債務:王某與前夫顧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前夫借款數萬元,后由王某在借條上補簽了自己的名字,法院依法認定訴爭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由王某與顧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本案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為共同意思表示,雖然王某的名字是后來補簽的,但屬于追認的共同意思表示。
認定為個人債務:張某與前夫秦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秦某以個人名義借款數萬元,寫明“用于資金周轉”,但夫妻雙方并無共同生產經營,也無借款合意,債權人也沒有證據證明債務人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法院依法認定訴爭借款為秦某個人債務,由秦某個人償還,張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提醒: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三個要素:一是共同意思表示,包括共同簽字、事后追認;二是用于家庭生活、為家庭生活所需;三是用于共同生產經營,需債權人舉證。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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