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公司法》,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公司登記申請書(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三)公司章程(四)驗資證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七)公司住所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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