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后又請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立案處理。當事人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導致責任無法認定,應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均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導致責任無法認定,應負同等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事故,機動車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次要責任。
法律分析
可以。私了后又請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在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后,應當立案進行處理。公安機關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盡量收集證據,盡可能準確地認定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私了后,是否還能向保險公司索賠?
交通事故私了后,是否還能向保險公司索賠?私了交通事故并不意味著您失去了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即使雙方私下解決了事故,您仍然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在這種情況下,您需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提供相關證據,例如事故發生地點、時間、對方車輛信息、事故照片等。保險公司將進行調查并評估您的索賠請求。請注意,索賠的成功與否可能取決于您的保險政策條款、事故責任判定以及提供的證據。因此,私了交通事故后,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并咨詢專業意見是非常重要的。
結語
交通事故私了后,仍可向保險公司索賠。私了并不影響您的索賠權利。需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提供相關證據,如事故信息、照片等。保險公司將調查并評估您的索賠請求。注意保險政策、責任判定及證據對索賠結果的影響。私了后,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并咨詢專業意見至關重要。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二)“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是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鑒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的。
(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五)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八)“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章 報警和受案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章 調 查 第四節 檢驗、鑒定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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