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只是解決勞動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被申請,申請都是法定的權利與程序義務。被申請了也不會影響公司的證信力,并不能說明公司就有違法與不良行為,不會因此納入黑名單或受到什么處理。最多是上級主管機關因為勞動糾紛過多,提示公司加強管理和公司的約束機制建設,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
一、掛名股東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1、被借名股東的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并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么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并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于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
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于股權轉讓后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后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后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民法典》中關于抵押權生效的規定。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民法典》第490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系。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并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二、被辭退當天不結清工資怎么解決
被辭退不結算工資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1、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執行仲裁結果的,還可以直接向司法機關進行起訴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處理。
2、根據法律規定,單位在員工離職時,不但要一次性付清工資,還得一次性付清加班費和其他費用,但是實踐中公司一般到下次公司統一發工資的時候結清工資。如果員工要求離職時當天結工資公司應該當天結清。
如果離職當天用人單位不同意結工資,用人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勞動者維權的方法有:
1、協商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糾紛問題直接進行協商;
2、申請調解。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
3、仲裁處理。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
4、訴訟解決。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程序。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斷的行為。根據適用對象不同,仲裁可分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國際爭端仲裁等。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糾紛。勞動爭議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時又有自己的特殊性。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
三、公司被仲裁會不會有記錄
公司被仲裁不會有記錄。
公司被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只是解決勞動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被申請,申請都是法定的權利與程序義務。被申請了也不會影響公司的證信力,并不能說明公司就有違法與不良行為,不會因此納入黑名單或受到什么處理。最多是上級主管機關因為勞動糾紛過多,提示公司加強管理和公司的約束機制建設,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
勞動仲裁企業敗訴后,通常會面臨經濟上的損失,因為勞動仲裁案件基本上與經濟有關,裁決結果通知會涉及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或者工資待遇等;但是如果企業不執行勞動仲裁裁決的話,有可能凍結財產、加入失信名單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是解決公司與員工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合法途徑。該勞動仲裁裁決結果并不屬于行政處罰行為,勞動仲裁案件本身的客觀存在并不會影響公司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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