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后夫妻二人是完全可以協商各自獨立 撫養 一個孩子且不給對方付 撫養費 的。若是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也可就此向法院提起 訴訟 。若是雙方經濟狀況比較相當或有其它符合各自獨立撫養一個孩子的條件之情形的,法院也會酌情作出適當的裁決。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 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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