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體育總局金牌獎勵20萬 同前幾屆奧運會一樣,國家體育總局對在雅典贏得奧運獎牌的選手制定了基本的獎勵措施和數額,具體是冠軍20萬元,亞軍12萬元,季軍8萬元,這一標準在奧運會前已經得到上級部門的批準,而且總局的獎金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二十四條 國家促進競技體育發展,鼓勵運動員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在體育競賽中創造優異成績,為國家爭取榮譽。
第二十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業余體育訓練,培養優秀的體育后備人才。
第二十六條 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運動員和運動隊,應當按照公平、擇優的原則選拔和組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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