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運動員退役后,被國家調入到新單位工作的,改按新調入單位的工資制度執行。原則上按調入單位新定的職務或崗位,并參考本人原體育津貼水平和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其工資待遇。其中,獲得世界比賽冠軍運動員退役后的工資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在隊期間的體育津貼(體育基礎津貼和成績津貼之和)水平。
法律依據:《關于運動員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評定工資的通知》規定:運動員退役后,分配到實行結構工資制單位工作的,按以下辦法評定工資:
(一)原享受特等體育津貼的,按本人體育的數額就近套入新定崗位或職務工資標準(基礎工資加職務工資之和,下同)。另外按運動員的運動年齡和工齡計發工齡津貼(下同)。
(二)原享受一等體育津貼的,評定工資時,一般不低于131元(六類工資區,下同),其中,曾獲得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二、三名,并享受一等四檔及其以上體育津貼的,不低于140元。
(三)原享受二等體育津貼的,評定工資時,一般不低于113元。其中亞運會、全運會冠軍、并享受二等四檔及其以上體育津貼的,不低于122元。
(四)原享受三等體育津貼的,評定工資時,一般不低于89元。其中,曾獲得亞運會、亞洲錦標賽、全運會、全國比賽以及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世界青年錦標賽第二、三名,并享受三等四檔及其以上體育津貼的,不低于97元。
(五)原享受四等體育津貼的,評定工資時,一般不低于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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