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國家運動員退役后還可以領取工資。 國際級運動健將每年10000元,國家級運動健將每年8000元,國家一級運動員每年6000元,未達到國家一級運動員等級標準的退役運動員每年50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三十條 國家實行運動員技術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和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制度。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經費、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事業的投入。
第四十二條 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資金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體育資金。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以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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