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屬于違法,當場沒抓到事后也會,但是超過六個月就不會了。
嫖娼,是指以金錢、財物為媒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錢交易上的性關系。嫖娼在我國受到法律的禁止,屬于違法行為。嫖娼容易傳染性病,如梅毒、乙肝、艾滋病、丙肝、尖銳濕疣、淋病等各種性傳播疾病。
如果嫖娼抓現行是會被處罰的。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嫖娼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的治安條款,只要實施了此行為而且執法人員也有證據,那么當事人必定就需要承擔治安處罰,但如果嫖娼的對象是屬于未成年人,那么這種情形也是會構成犯罪的,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做不同的處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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