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廠家不發工資怎么辦?
廠里不發工資可以這樣做:1、協商或調解。跟廠里協商,或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2、仲裁。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幫助;3、起訴。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
二、怎樣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的步驟如下: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過程中,仲裁員根據案情適用如下程序: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是否到庭,宣布開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義務以及是否申請回避等情況;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進行當庭調查;根據當事人的
5、在仲裁庭開庭裁決意見進行最后調解,達不成調解的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
6、裁決作出后,對于當庭裁決的,仲裁庭應在7日內送達裁決書,定期另庭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當事人接到仲裁裁決書后,仲裁程序即告終結。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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