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國外要離婚,應該在定居國的法院起訴。但如果定居國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且當事人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可以由在我國境內的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與臺灣人涉外離婚要多長時間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涉外離婚糾紛案件的審理范圍沒有明確規定。國內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涉外離婚雙方協商自愿離婚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涉外離婚需要訴訟的,在國內結婚并在國外定居的華僑以結婚地國家法院有管轄權為由拒絕受理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離婚訴訟由結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國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案件中一般應遵循的管轄原則有哪些?
涉外離婚案件中需要遵循的管轄原則是法定原則;即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訴訟離婚,如果當事人是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在國外結婚并定居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外婚姻管轄問題
涉外婚姻的管轄問題有: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當事人可以向定居國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若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當事人可以向定居國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法。商。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6、雙方當事人均是外國人的,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中國的,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此時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管轄。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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