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應去哪個法院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具體情形有:
(一)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
被告在勞動教養的;
被告被監禁的。
(二)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三)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六)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離婚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起訴離婚的證據采集
(一)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二)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三)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賬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四)房產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五)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六)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七)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八)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九)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十)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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