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嫖屬于涉嫌組織賣淫罪。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1、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4、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涉嫌組織賣淫罪的認定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權利和社會道德風尚。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
3、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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